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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04月19 大晴

CH2 政府機關與人民

 

一、人民的參政權

(1)選舉權  (2)罷免權  (3)創制權  (4)複決權

 

二、權力分立原則

避免政府機關的權力過於集中,使人民難以控制,甚至反過來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。

 

三、五權分立

孟德斯鳩 (三權) – 行政、立法、司法 

孫中山   (五權) – 考試、監察

 

四、人民與機關的關係

(1) 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,各部首長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。

(2) 立法院由立法委員組成,正副院長互選產生。

(3) 其餘的皆由總統提名,立法院同意後任命。

(4) 人民可以直接選舉、罷免總統、副總統,可選舉、罷免立法委員。

 

壹、  (第一大)

意義: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,為人民提供公共服務與從事公共秩序的管理。

 

貳、  (第二大)

意義:制定法律

 

参、司法院 (第三大)

一、司法權的功能:

裁判國家內部的各種曲直是非,並就違反法律的行為施加制裁。

掌理 民事、刑事、行政訴訟的審判、公務員的懲戒。

解釋 憲法、法律、命令。

 

二、民事訴訟制度 (三級三審制)

處理 私人間的法律爭端,主要為人格或財產上權利或利益的損害問題。

採三級三審制 – (1)各地地方法院  (2)高等法院  (3)最高法院

 

三、刑事訴訟制度 (三級三審制)

國家對特定人確定其犯罪的事實和應受的刑罰。

「公訴」:檢察官代表國家偵察與追訴犯罪者。

「自訴」:被害人自己也可以直接請求法院審判。

大部分的刑事訴訟都為公訴。

四、行政訴訟 (二級二審制)

涉及與國家公共強制權力有關的事件。

「訴願」:請求做出原來不利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,撤銷原來的決定。

二級二審制 – (1)高級行政法院  (2)最高行政法院

 

五、公務人員的懲戒

(1) 9職以及9職以下的記過和申誡,可以由主管長官直接做。

(2)撤職、休職、降職、減俸,送交監察院審查。

 

六、大法官會議解釋

解釋憲法、法律及命令的權力,歸司法院大法官所有。

(1)各級政府機關只要有憲法的疑問都可以提請解釋。

(2)人民對於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憲法的疑問都可以提請解釋。

(3)占立法院1/3以上的立法委員提出,可以解釋。
(4)任何一位法官於審理案件時,如有疑問,停止訴訟程序,聲請大法官解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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