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04月19 大晴
CH2 政府機關與人民
一、人民的參政權
(1)選舉權 (2)罷免權 (3)創制權 (4)複決權
二、權力分立原則
避免政府機關的權力過於集中,使人民難以控制,甚至反過來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。
三、五權分立
孟德斯鳩 (三權) – 行政、立法、司法
孫中山 (五權) – 考試、監察
四、人民與機關的關係
(1) 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,各部首長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。
(2) 立法院由立法委員組成,正副院長互選產生。
(3) 其餘的皆由總統提名,立法院同意後任命。
(4) 人民可以直接選舉、罷免總統、副總統,可選舉、罷免立法委員。
壹、行 政 (第一大)
意義: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,為人民提供公共服務與從事公共秩序的管理。
貳、立 法 (第二大)
意義:制定法律
参、司法院 (第三大)
一、司法權的功能:
裁判國家內部的各種曲直是非,並就違反法律的行為施加制裁。
掌理 – 民事、刑事、行政訴訟的審判、公務員的懲戒。
解釋 – 憲法、法律、命令。
二、民事訴訟制度 (三級三審制)
處理 – 私人間的法律爭端,主要為人格或財產上權利或利益的損害問題。
採三級三審制 – (1)各地地方法院 (2)高等法院 (3)最高法院
三、刑事訴訟制度 (三級三審制)
國家對特定人確定其犯罪的事實和應受的刑罰。
「公訴」:檢察官代表國家偵察與追訴犯罪者。
「自訴」:被害人自己也可以直接請求法院審判。
大部分的刑事訴訟都為公訴。
四、行政訴訟 (二級二審制)
涉及與國家公共強制權力有關的事件。
「訴願」:請求做出原來不利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,撤銷原來的決定。
二級二審制 – (1)高級行政法院 (2)最高行政法院
五、公務人員的懲戒
(1) 9職以及9職以下的記過和申誡,可以由主管長官直接做。
(2)撤職、休職、降職、減俸,送交監察院審查。
六、大法官會議解釋
解釋憲法、法律及命令的權力,歸司法院大法官所有。
(1)各級政府機關只要有憲法的疑問都可以提請解釋。
(2)人民對於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憲法的疑問都可以提請解釋。
(3)占立法院1/3以上的立法委員提出,可以解釋。
(4)任何一位法官於審理案件時,如有疑問,停止訴訟程序,聲請大法官解釋。